姻親
因婚姻媒介所發生之親屬關係為「姻親」。第九百六十九條:「稱姻親者,謂血親的配偶、配偶的血親、及配偶的血親的配偶。」根據以上的規定,姻親是指血親的配偶、配偶的血親和配偶的血親的配偶這三種人,卻不包含血親之配偶之血親。
(1)血親之配偶
自己與其有血親關係人之配偶,不論該血親為直系或旁系血親,均成立姻親。如繼父、兒媳、女婿(直系血親之配偶);兄嫂、舅母、外甥媳(旁系血親之配偶)。
(2)配偶之血親
自己與其配偶之血親成立姻親,不論該血親為直系或旁系。如岳父母、翁姑、妻前夫之子女(配偶之直系血親);妻弟、妻之姨或舅、妻之侄或甥(配偶之旁系血親)。血親之配偶或配偶之血親乃為一體兩面,甲與乙有姻親關係時,甲如為乙之血親配偶乙必為甲之配偶之血親。
(3)配偶之血親之配偶
自己與其配偶之血親成婚之人亦成立姻親關係,不問該血親為直系或旁系。如己妻之繼父或繼母(直系血親關係)己妻之兄弟或己妻之姑姨之夫(旁系血親關係)。此姻親概念相當擴大外國之法中甚少承認其為姻親。
血親
「血親」,是指和自己有相同血源的親屬。又可分為「直系血親」和「旁系血親」,根據民法的規定,他們的意義分別是:
(1)直系血親
民法第967條第1項:
「稱直系血親者,為己身所從出,或從幾身所出之血親。」例如父母、曾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、外孫子女等等都是。
(2)旁系血親
民法第967條第2項:
「稱旁系血親者,為非直系血親,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。」例如兄弟姊妹、堂兄弟姊妹、表兄弟姊妹、伯叔父、姑母、姨母、舅父等都是。
因婚姻媒介所發生之親屬關係為「姻親」。第九百六十九條:「稱姻親者,謂血親的配偶、配偶的血親、及配偶的血親的配偶。」根據以上的規定,姻親是指血親的配偶、配偶的血親和配偶的血親的配偶這三種人,卻不包含血親之配偶之血親。
(1)血親之配偶
自己與其有血親關係人之配偶,不論該血親為直系或旁系血親,均成立姻親。如繼父、兒媳、女婿(直系血親之配偶);兄嫂、舅母、外甥媳(旁系血親之配偶)。
(2)配偶之血親
自己與其配偶之血親成立姻親,不論該血親為直系或旁系。如岳父母、翁姑、妻前夫之子女(配偶之直系血親);妻弟、妻之姨或舅、妻之侄或甥(配偶之旁系血親)。血親之配偶或配偶之血親乃為一體兩面,甲與乙有姻親關係時,甲如為乙之血親配偶乙必為甲之配偶之血親。
(3)配偶之血親之配偶
自己與其配偶之血親成婚之人亦成立姻親關係,不問該血親為直系或旁系。如己妻之繼父或繼母(直系血親關係)己妻之兄弟或己妻之姑姨之夫(旁系血親關係)。此姻親概念相當擴大外國之法中甚少承認其為姻親。
血親
「血親」,是指和自己有相同血源的親屬。又可分為「直系血親」和「旁系血親」,根據民法的規定,他們的意義分別是:
(1)直系血親
民法第967條第1項:
「稱直系血親者,為己身所從出,或從幾身所出之血親。」例如父母、曾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、外孫子女等等都是。
(2)旁系血親
民法第967條第2項:
「稱旁系血親者,為非直系血親,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。」例如兄弟姊妹、堂兄弟姊妹、表兄弟姊妹、伯叔父、姑母、姨母、舅父等都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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